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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计[2006]11号文件精神和我院资助困难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对象、条件
(一)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致贫,主要是指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发生意外困难,而奖、助、贷等资助方式均没有享受到的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指申请资助的年度,下同)无纪律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无课程需补考;
(四)生活俭朴,生活消费无不当行为。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学生困难补助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 1000元;
二等 500元;
三等 300元;
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不重复申请困难补助。
第四条 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工作程序
(一)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由乡(镇)政府或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各系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查,并结合申请人的现实情况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公示后,报院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确定困难补助发放名单及金额,报请学院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发放。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院视情况给予学费减缓,缓交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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