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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2 字体: [ ]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计[2006]11号文件精神和我院资助困难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对象、条件

(一)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致贫,主要是指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发生意外困难,而奖、助、贷等资助方式均没有享受到的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指申请资助的年度,下同)无纪律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无课程需补考;

(四)生活俭朴,生活消费不当行为。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学生困难补助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 1000

二等 500

三等 300

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不重复申请困难补助。

第四条 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工作程序

(一)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由乡()政府或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各系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查,并结合申请人的现实情况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公示后,报院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确定困难补助发放名单及金额,报请学院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发放。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院视情况给予学费减缓,缓交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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