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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2 字体: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处、人事处、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后勤集团、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配合学生所在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但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铜陵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铜陵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铜陵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下降或有课程需补考者;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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