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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2 字体: [ ]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品德优良;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7、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借款学生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所在系系公章);

    2、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支情况等);

    3、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或乡、镇、区政府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家庭详细地址和户口簿复印件(全家所有人的户口簿复印件,且要能说明父、母与本人关系,若本人姓名有变化,一定要在变化处加盖公安部门的公章)

6、同班同学和辅导员共两名见证人对借款学生的身份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所在系系公章)。

(二)借款学生填写《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将申请材料报辅导员初审、汇总并在班级通报;

(四)学院组织各系填写《借款学生品学综合评价表》(辅导员为借款学生品学综合评价第一见证人);财务处为借款学生提供在校期间所需费用证明(学杂费和住宿费),

(五)各系按学生总数和规定的比例严格审核后进行公示,按统一格式及要求报盘至学生处初审后,集中报贷款银行审批;

(六)获银行批准后,由学生处集中组织学生本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据,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杂费和住宿费贷款由银行集中划拨到学院指定帐户,财务处据实开具学费及住宿费发票。生活费按学期将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帐户(经办银行认可的)。

三、贷款的方式、金额、利率、期限和展期。

1、贷款的方式、金额。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毕业后分期偿还。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贷款额由学院根据本校的当年贷款总额度和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2、贷款利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对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4、贷款展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由学校继续按在校生予以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停贷手续,经办银行自借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该借款学生已发生的借款,由学校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贴息时间继续为其贴息;其计息还款时间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时间标准执行。退役复学的借款学生,可以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入伍前的借款,由学校继续按在校生予以贴息。

四、合同变更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五、贷款回收

1、学生应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审批实施。

3、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并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六、贷后管理

1、借款学生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银行回收贷款,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及时履约。毕业前向银行提供本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地址和有效联系电话。毕业前学生未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地址和有效联系电话。

2、各系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见证和对取得贷款资格的学生进行跟踪考察等工作,为学生贷款的第一责任单位,所在班级辅导员为学生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和见证人,定期反馈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教育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3、对于有不诚实守信、违纪行为、高消费等不宜继续享受贷款的学生,学院将给予善意劝告及教育直至取消贷款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4、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对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金额计收罚息,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并通过相应的方式公布违约学生的名单及行为。

七、未尽事宜,按贷款执行时的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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