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在校学生,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年度无课程不及格,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五分之一。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比例,下达给各系具体名额,由各系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天后,报学生处提交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院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八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拨付的资金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要接受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在校学生,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年度无课程不及格,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五分之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比例,下达给各系具体名额和金额,由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天后,报学生处提交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院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八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拨付的资金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要接受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在校学生,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2-3档。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申请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申请年度无课程不及格;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比例,下达给各系具体名额,由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在一定范围公示一天后,报学生处提交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院研究通过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拨付资金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要接受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