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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校纪校规的通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14 字体: [ ]

各系、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院有极少数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了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在学生中造成了较坏影响。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不断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现将有关校纪校规重申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留级或累计超过两次的;

2、各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三、学生应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对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者, 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从中起哄,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凡打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聚众(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持械伤人,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为他人提供凶器, 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促使已终止的打架事态扩大,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参与纠纷、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行凶报复,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不得酗酒,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侵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14、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认定并处理,学院按《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应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1、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含课桌椅)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乱张贴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学院教室、公寓(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以及学院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生活、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在校内设摊、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发展团结友爱、协助互助、和谐的同学关系,不要成立同乡会 老乡会

1、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教政字[1985] 18号)、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教政厅[1991]4号)等文件精神,取缔我院所有学生擅自成立的“同乡(老乡)会”;

2、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擅自组织、操纵、策划、成立“同乡(老乡)会”等非法组织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凡违反学院学习纪律者,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1、未经批准一学期缺席累计(下同)不满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批评;缺席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缺席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席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缺席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缺席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为缺席1学时;学生因缺席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缺席的,应累计处分前的缺席时数,予以处理;

3无故缺席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考核;

4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5一学年经补考后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七、根据《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学生违纪后应深刻检讨,主动配合调查,接受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无理纠缠、聚众滋事者;

2、曾受处分,仍重复违纪或屡教不改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处理者。

八、根据《铜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第八条,本科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未通过评议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在学期间累计有4门或六次必修课经补考才及格者;

5、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6、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希全体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断加强道德休养,建立团结友爱、协作互助、和谐的同学关系,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并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共创平安和谐校园。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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