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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使学院的教育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才,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铜陵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各系负责组织本系学生测评和审核;各班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学生代表(至少2人)等组成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各系组织评定、审核及公示,并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全院学生要学习领会综合测评工作的意义及各项测评的细则,树立正确目标,争取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行百分制。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0%)+智育测评成绩(70%)+体育测评成绩(10%)+附加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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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测评成绩=基础分 + 奖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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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测评成绩=基础分 + 奖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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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测评成绩=基础分 + 奖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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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作为学生操行评定的依据。其中85分以上为优秀,84-75分为良,74-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获得奖学金、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及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并记录在学生学年鉴定表中,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评奖评优时其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早操(早锻炼)、上课、晚自习等出勤率,一般应位居所在班级前40%之列,无补考、违纪处理等情况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成绩(20%)
第九条 德育测评成绩=基础分(70分)+奖惩分。
第十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基本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者,可获得基础分70分。
第十一条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分。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或获奖,酌情加5-20分 ;
(2)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或获奖,酌情加5-20分;
(3)院、系、班、学生团体学生干部(含组长、寝室长等)能恪尽职守,善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酌情加5-10分;
(4)获得团学组织表彰的,酌情加5-10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惩分。
(1)受到校纪处分(理)者给予以下减分:
留校查看,减20分;
记过,减15分;
严重警告,减10分;
警告,减6分;
受院、系(部)级通报批评,分别减4、3分;
团学组织撤职处理或处分的,酌情减少5—10分;
(2)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但不够处分者,每次减2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德育测评以0分计;
第十三条 德育测评以100分为满分,超出100分者以100分计。
第三章 智育测评成绩(70%)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第十五条 智育测评基础分(不含体育)= A1×F1+A2×F2+…+An×Fn
第十五条 智育测评基础分(不含体育) F1+F2+…+Fn
其中:A1、A2…An为各门课程考核成绩,F1、F2、…Fn为该门课程总课时。如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差)等,则分别按95、85、75、65、50换算。补考课程以原考试成绩计分,缓考课程以实际考试成绩计分。
第十六条 在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分。
(1) 在学术科技活动、竞赛中表现突出或获奖,酌情加5-20分;
(2) 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参加重点团队或获奖,酌情加5-10分
(3)公开发表论文、作品者,酌情加5-20分;
(4)参加国家认定的技能等级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者,每高一层次(级)加5分;
(5)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个人专业作品展、报告或个人演唱会等,每次加5分。
第十七条 惩分:
(1)学习不努力,课程考核成绩出现不及格,减10分/门;
(2)无故不上课(含晚自习),每节减1分;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减0.5分;
(3)在学术、研究、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每次减20分。
第十八条 智育测评分以100分为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第四章体育测评成绩(10%)
第十九条 体育测评分=基础分+奖惩分。
第二十条 体育成绩的基础分=体育课成绩(无体育课班级,积极参加早锻炼,基础分60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予以奖分。
(1)积极参加早锻炼(早操),出勤率达到90%以上,并认真锻炼者加15分;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加15分;
(3)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奖,酌情加5-20分;
(4)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群众体育活动者,由所在班级认定,加1-10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予以惩分:
(1)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早锻炼(早操)者,每次减1分;
(2)无故缺席院、系、班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分别减3、2、1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测评分以100分为满分,超过100分者以100分计。
第五章 附 加 分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根据本班学生的综合表现,在总成绩中有奖、惩2分的自主权,但事先须在班级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不同情况受到奖(惩),须累计奖(惩)分,但同一内容一次参赛(评)多次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得分计,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六条 艺术专业学生获奖,如果计入智育奖分,则不重复计入其它类奖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可比照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测评小组可根据情况酌情加、减分。
第二十八条 各系可根据本测评原则,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测评实施细则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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