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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9-28 字体: [ ]

铜陵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为社会主义培养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铜陵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两周内到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齐当学费年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采用其他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期终考核占该课程成绩的70%,平时考核占该课程成绩的30%

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查成绩应以学生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测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考核。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卫生所审核,学生所在系证明,教务处批准方可改上保健课。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或按《铜陵学院课程重学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重学。

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加注“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或重学不合格的学生在毕业学期由学院安排一次性补考。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退学规定的,必须先参加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的,可申请重学。

第十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或选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课程。学院另行制定学生主辅修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无故缺席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

 

第三节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院将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选修课程已考核合格者除外),主要课程成绩达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经补考后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能连续两次,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转专业应按铜陵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应予以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一般不能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期限,休学累计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连续留级或累计超过两次的;

()各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学院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或按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必须从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铜陵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返校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

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按《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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