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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9-28 字体: [ ]

铜陵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一、学生应该按铜陵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时报到注册。准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晚自习、早操、运动会、劳动、军训、形势任务教育、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应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无故缺席(缺席一天按四学时计)。

二、学生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应该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到系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因病请假:应该提交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1)病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系办公室备案;

2)病假一周以上未超过两周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

3)病假超过两周者经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因事请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除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1)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系办公室备案;

2)事假三天至一周由系主管领导批准;

3)事假超过一周者,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考试(包括补考)期间请病、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应由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在外地进行教学活动期间需请假者,应由领队教师批准,回校后由领队教师到系办公室备案,按规定应到教务处备案的,由系办公室人员到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因公请假一周以内者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公假超过一周者,经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系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作无故缺席。

七、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超过假期或申请休、退、转学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第一条所规定的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以及未按时报到、注册者,均视作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三次作一学时计。

八、对无故缺席学生应视情节,按《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九、学生考勤工作由学生班干部负责,每周向本班辅导员报送一次考勤表;各系每月将学生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任课教师负责所在课堂考勤,期末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平时成绩。

 

 

             铜陵学院教务处

             二 ОО六年八月修订

铜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第一章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凡达到授予标准,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由院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系主任及专教授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覆行下列职责:

1. 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2. 审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 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未通过评议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在学期间累计有4门或六次必修课经补考才及格者;

5.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6.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工作办理程序

第九条  系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系统一填写《铜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统一填写《铜陵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对各系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授予或不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本院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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