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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铜陵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铜陵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积极主动完成规定学业,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依照本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认定并处理,学院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或承担。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注重以教育为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不得组织、煽动闹事,不得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第七条(一)款处理;
(二)操纵、策划、组织非法组织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幕后指挥者、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或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破坏社会或校园稳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对经教育不改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第七条(六)款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第七条(二)款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按第七条(三)款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正常参加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晚自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早操、运动会等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迟到、早退者,按下列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缺席累计(下同)不满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批评;
(二)缺席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缺席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席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缺席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缺席50学时及以上者,按第七条(七)款处理;
(七)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计为缺席1学时;
(八)学生因缺席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缺席的,应累计处分前的缺席时数,予以处理;经教育不改的,按第七条(七)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各级各类考试、考查、测验等,以下统称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等其他违纪行为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等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中有夹带、偷看、抄袭、传递、交头接耳、暗示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上述行为的,给予相同的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按第七条(四)款处理;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按第七条(七)款处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成绩或其他文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第七条(六)款处理;
(六)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按第七条(六)款处理;
(七)干扰、无理纠缠教师阅卷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文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按第七条(五)款处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从中起哄,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打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按第七条(六)款处理;
(三)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伤人,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凶器, 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促使已终止的打架事态扩大,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参与纠纷、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行凶报复,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酗酒,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侵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标的价值(下同)不满500元,给予记过以下处分;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作案(两次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或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协同作案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五)盗用他人有效证件,冒领存款、汇款或其它钱物的,按偷窃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明知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采用以下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学院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打匿名电话、手机短信或采用其他方式,诽谤、侮辱或者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公(私)章、证件(书)、文件、档案、有价证券等,造成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或欺骗组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的,按第七条(二)、(三)款处理;
(二)骚扰、调戏、猥亵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男女交往举止有损社会公德或大学生形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观看、传播、贩卖黄色书刊、音像、淫秽品(含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含课桌椅)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乱张贴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第七条(六)款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学院教室、公寓(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以及学院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生活、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起哄,或扔玻璃瓶、杂物,燃烧物品等,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或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翻越、攀爬建筑物围墙、防盗网、护栏、阳台、门窗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电器,乱拉私接电线,使用明火器具,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打开、变动供电、网络系统设备,动用消防设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等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习、实践、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或者擅自在校内外从事危险、侵害他人或集体合法权益等活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无理纠缠、聚众滋事的;
(二)在校期间曾受处分的;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对检举人或证人实施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学院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但开除学籍处分者不适用此条款: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第七条(七)款处理。
学生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应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现工作单位或察看期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按批准处分程序,经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结)业证书;察看期间违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该学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等资格;
(二)在该学年内取消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院内外资助资格;
(三)党员、团员或担任学生干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内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由学院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如所在系处理不当,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院长会议研究,重新做出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学院主管部门审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学生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之一情形的,参照上述(一)、(二)程序操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到跨系的问题由学院职能部门会同其所在系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其所在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其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所在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或按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或未涉及的内容,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按上级新颁布的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含该级别。
第三十六条 对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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